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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8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170号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170号
2026-04-24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5170

申请人:X松

申请人:X罗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梓塘富裕路19号

负责人柏洪才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7月2日作出的仁信复20251XX《关于陈X松等人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812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并2025116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确认《答复意见书》中涉及的征地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1、《征收土地协议书》违法;2017年8月,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作为征地甲方用过期的批文整体征收XX村311.05亩土地,申请人所在的XX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没有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作出公告,协议书上只有三个组干和一个群众签名,每人给1万元劳务费属贿签协议。协议书称“用于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经查询我厅没有以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卷宗”。2、非法占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永州经开区)给XX村37.2亩预留地,按4.2%的比例推算XX村应总共有土地885.7亩。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10个审批单中,XX村占地449.87亩,有近一半的土地被永州经开区非法占用。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控告永州经开区非法占地,2019年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告知书(湘自然资信访[2019]0951号)称:“你们写给自然资源部的信已转到我厅…对经核实后确实存在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已在转办单中明确要求(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3、被申请人颠倒黑白;该答复意见书说:你们反映的违规征收问题,实为XX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相关款项也已发放到位。现在的XX村还是原来的那个XX村,请问整体改造的意义何在?2019年永州经开区将其中的120亩卖给碧桂园天玺湾用于商住楼开发,成交价5.2亿牟取暴利。这就是被申请人所说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实施”?申请人未在《征收土地协议书》上签字,至今还有7户7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等款项没有领取。综上,请复议机关本着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初心,依法依规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案件由来及行政争议焦点:申请人反映2017年8月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以下简称仁湾街道)原XX村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问题。我街道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对XX村整体改造项目从2013年启动至2017年间的征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其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核心的问题:“XX村该期间的征地协议书程序是否合法,非法占地等问题。”(二)事实认定:XX村整体改造项目从2013年启动至2017年历时五年,在此期间,仁湾街道牵头,会同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村支两委等组织召开了多次村组干部、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议,做到了XX村整体改造项目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征地工作中,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先后发布征地公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组织村组勘界、确定地类及补偿标准,最终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受理上级交办的陈X松等人信访事项,指派XX社区党委书记张X华、XX村网格负责人陈X星向陈X松送达了《关于陈X松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并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包括现场核实、询问申请人等,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在次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陈X松反映的“2017年8月仁湾街道原XX村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诉求,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取文件资料、询问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等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全面回应了信访人的所有诉求,事实认定清楚,调查程序充分,适用政策依据准确,处理意见合法合理,且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对于合理的诉求予以支持并推动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诉求亦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因此,该行政行为内容完全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向上级巡视组反映“2017年8月仁湾街道原XX村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受理了上级交办来的前述信访件,并启动程序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5年7月2日作出仁信复20251XX《关于陈X松等人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您反映的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问题,实为XX村整体改造项目,共征收土地311.05亩。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实施”,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为建设永州市河西沿江金水源小区道路及安置等5个项目,2004年至2013年期间,由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核发了(2004)政国土字第811号、(2005)政国土字第175号、(2011)政国土字第1757号、(2013)政国土字第2255号、(2013)政国土字第25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原仁湾镇)XX村、老鸦窝村等村在内的集体土地。永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发布永政函〔2009〕138号《关于长丰客车技改配套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2013年8月26日发布永政函〔2013〕127号《关于永州市城市用地第三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2013年12月23日发布永政函〔2013〕215号《关于永州市凤凰园金水路、兴民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2014年1月14日发布永政函〔2014〕8号《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永州市城市用地第三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2014年8月13日发布《关于永州市凤凰园金水路、兴民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2017年8月24日,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分别与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原仁湾镇)XX村民委员会、X后村民小组、X前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等村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按协议拨付征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811号、(2005)政国土字第175号、(2011)政国土字第1757号、(2013)政国土字第2255号、(2013)政国土字第25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永政函〔2009〕138号《关于长丰客车技改配套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3〕127号《关于永州市城市用地第三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3〕215号《关于永州市凤凰园金水路、兴民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州市城市用地第三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州市凤凰园金水路、兴民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2017年8月24日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分别与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原仁湾镇)XX村民委员会、X后村民小组、X前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款拨付凭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信访反映“2017年8月仁湾街道原XX村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该信访件予以受理和处理,并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意见书》“您反映的311.05亩土地因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项目建设被违规征收的问题,实为XX村整体改造项目,共征收土地311.05亩。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为实施建设冷水滩区湘江西路及沿江风光带等项目,征收所涉土地的审批单核发、征地通告及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发布、《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的主体分别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若对前述征地行政行为有异议,可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提出。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松、陈X罗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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