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8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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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11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XX有限公司永州市翠竹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XX益生菌”,该产品标注为宠物饲料,但被举报人宣称其具有改善腹泻、呕吐、拉稀等治疗性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兽药属于农业部门管辖,建议转交农业部门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5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销售的“XX益生菌”夸大宣传该产品具有改善腹泻、呕吐、拉稀等治疗性功效,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查处被举报人并且要求赔偿。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符合规定,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0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花费39元购买被举报人销售的“XX益生菌”,后认为该产品宣传具有改善腹泻、呕吐、拉稀等治疗性功效,违反了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查处被举报人并且要求商家对申请人予以赔偿。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被举报人提供的《XX益生菌检测报告》《关于益生菌粉改善犬猫肠胃的说明和文献》等证据资料,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认为该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结果及理由:兽药属于农业部门管辖,建议转交农业部门处理。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存在瑕疵,向被申请人释明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及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重新告知了案涉举报违法行为不成立等事实和理由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举报人销售的“XX益生菌”宣称的产品功效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被申请人虽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兽药属于农业部门管辖,建议转交农业部门处理”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存在瑕疵,但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自行纠正,对案涉举报重新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结果,属于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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