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7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54号
申请人:叶**。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W32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店铺“某铺子”购买“某厨房100抽”产品一包,支付价款9.52元。该产品由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百货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其包装标注的卫生许可证号未纳入消毒产品目录,属于非消毒产品冒用消毒产品相关资质的情形,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材料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通过抖音店铺“某铺子”购买案涉产品(消费金额9.52元),该产品由被举报人生产,存在非消毒产品冒用消毒产品资质的违法情形,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收到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管理系统核查被举报人相关信息,确认被举报人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经营者:林**,联系电话:182****5884,登记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高科技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现场调查,但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随后,被申请人拨打被举报人登记的联系电话,对方接通后直接挂断,拒绝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又以短信形式向其告知相关调查事宜,仍未获得回应。针对上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鉴于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相关违法事实无法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座机(号码:0746-836**15)及时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已被受理。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确认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W32号),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内容与申请人复议所述的上述事实和理由一致。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管理系统核查被举报人相关信息,确认被举报人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经营者:林**,电话:1825021***4,登记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高科技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随后拨打被举报人登记的联系电话,对方接通后直接挂断,拒绝沟通;被申请人再以短信形式向其告知相关调查事宜,仍未获得回应。针对上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相关违法事实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人信息图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被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截图、涉案产品及交易凭证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遂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相关违法事实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W32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