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7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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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36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编号43110319131252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2日11时45分,申请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华湘学府的公共停车场倒车发生事故,撞到他人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申请人的车尾撞到他人的车头),造成财产损失。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事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法代码11240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事故未发生公共道路上,且未对他人或者公共交通产生明显影响,不应受到处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10月12日11时36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MD33***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华湘学府路段的停车场倒车时,与蒋**停放在该区域的湘MH2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因双方未就车辆损失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据蒋**的报案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案民警依据法定处理程序,于10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103420250003050号),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蒋**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结合办案民警现场拍摄的照片,案涉事故发生地(兰欧酒店左侧的华湘学府停车场)属于“道路”范畴,申请人倒车撞到他人车辆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代码11240),遂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因该违法行为虽属现场处置,但涉及交通事故,不便当场出具凭条式处罚单,故处罚决定书系统程序显示时间为事发当日(即2025年10月12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被申请人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3、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简易程序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2日11时36分,申请人驾驶湘MD33***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华湘学府停车场倒车时,与蒋**停放的湘MH2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蒋**报案后,办案民警赶赴事故现场拍照取证,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蒋**无责任;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起复核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违法代码11240)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系统显示时间为事发当日)。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以“事故发生于公共停车场,非公共道路,未对公共交通产生明显影响,不应处罚”为由,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三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103420250003050号)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申请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华湘学府停车场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异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支持,本机关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319131252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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