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8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28号-驳回
申请人:樊XX。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负责人:廖友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的举报(举报编号:14311030020250921XXXX4268)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创X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限期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该产品为便携式测量仪器电池,国家总局回复中说明不在移动终端锂电池范围内,不需要3C认证。”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9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创X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不合格锂电池产品。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受理该举报事项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依法到被举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现场核实,被举报商品“锂电池”在被举报公司经营的天猫商铺拆零销售,在被举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待售,产品外包装箱标签标识为:名称:便捷式测量仪器电池(103048、1504055)20片/盒,容量:1000Ah,生产日期:20250814,执行标准:GB31241,生产厂家:赣州千锂行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5G智能科技园13#厂房B区,联系电话:0797-3529910。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箱内装有60-8000Ah的不同型号锂电池,部分符合强制性要求,进行了3C认证。
经被申请人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相关的解释、批复,被举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便携式测量仪器专用电池”,其设计用途明确为配套特定测量仪器使用,并非通用的“移动通信终端用锂离子电池”(如手机、平板电脑电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界定,该类型专用电池不属于当前强制要求获得3C认证的产品范围。因此,被举报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无3C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调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依法对被举报公司的被举报商品进行调查,经核实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行为具有典型的职业性,经查询,其在全国12315平台共举报670次,举报的内容是不顾事实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购买行为构成恶意举报的消费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非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了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意见或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申请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创X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铺“昂X旗舰店”购买了一件“蓝牙耳机行程记录仪胎压监测3.7v锂电池”,花费人民币10.7元。2025年9月21日,申请人以上述商品疑似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被举报公司。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事项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依法到被举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现场核实,被举报商品“锂电池”在被举报公司经营的天猫商铺拆零销售,在被举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待售,产品外包装箱标签标识为:名称:便捷式测量仪器电池(103048、1504055)20片/盒,容量:1000Ah,生产日期:20250814,执行标准:GB31241,生产厂家:赣州千锂行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5G智能科技园13#厂房B区,联系电话:0797-352XXXX。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箱内装有60-8000Ah的不同型号锂电池,部分符合强制性要求,进行了3C认证。
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无3C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近年来,申请人认为其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670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据此可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670次。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申请人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樊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