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7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3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5号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5号
2026-04-23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5号

申请人:文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

法定代理人:文某某,系申请人周某某母亲,信息同上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街道永城水岸园林小区6栋

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认定其安置资格、未给予安置补偿费用,于20257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并于2025年9月16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文某某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予以安置决定书》,确认两申请人享有珊瑚街道岭头上村柏塘组拆迁人口安置资格,依法给予两申请人人口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确认两申请人为珊瑚街道岭头上村柏塘组户主张某某房屋拆迁人口安置对象,作出《予以安置决定书》并依法给予人口安置。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截止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两申请人认为,依据2019年5月15日的《冷水滩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项规定,两申请人应当享有新增人口的安置资格,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本情况。2018年5月30日,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永州市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因高科园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建设需要,2019年8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以下简称永政发〔2019〕4号),发布《关于发布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19〕57号,以下简称冷政函〔2019〕57号)。2020年4月9日,冷水滩区高科园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张某某(文某某丈夫)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

二、申请人请求依法认定其安置资格、给予安置补偿费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经核查,申请人文某某于2021年9月6日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将户籍从东安县花桥镇迁入珊瑚街道岭头上村柏塘组,申请人周某某同日以子女投靠的方式,将户籍从东安县花桥镇迁入珊瑚街道岭头上村柏塘组。案涉项目《关于永州市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话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19〕57号文件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9年8月8日发布,两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均晚于上述文件发布时间,不符合安置资格认定条件。

三、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两申请人不符合永政发20194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政策,其“认定安置资格、给予安置补偿费用”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永州市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2019年8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发布《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冷政函201957号文件),张某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0年4月9日,张某某与冷水滩区高科园道路建设指挥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确定安置人员为张某某、张*玲、张*明(张某某之子)、蒋某某(张某某前妻)、张**五人。2021年3月5日,申请人文某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9月6日,文某某与女儿周某某将户籍迁入珊瑚街道岭头上村柏塘组。2024年6月20日,冷水滩区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公室召开第155次终审会议,审核张某某天龙项目)安置资格*玲、罗*(张*明妻子)通过审核;张某某、文某某、蒋某某为待定人员;*明**未通过审核2024年9月6日,该办公室召开第156次终审会议,审核通过张某某在天龙项目中的安置资格

2025年5月16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确认安置资格、作出《予以安置决定书》并给予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作出处理,两申请人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9日对文某某(天龙项目张某某户)安置资格进行终审,审议结果为“不通过”,并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不予安置告知书》;同日,向周某某作出《关于向项目指挥部、珊瑚街道提供安置资格申报相关资料的告知》,载明“因珊瑚街道办事处截止目前未收到你的安置资格申报相关资料,未启动初审程序,请你向项目指挥部、珊瑚街道提供申报相关资料”。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送达两申请人。

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予安置告知书》《关于向项目指挥部、珊瑚街道提供安置资格申报相关资料的告知》《送达回执单》

本机关认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印发《冷水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冷政办发2025〕3号)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拟安置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确定等程序。1、申报。由各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1)初审: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参加初审。(2)复审:由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根据初审部门提交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3)终审。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审结果进行审核。《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本案中案涉项目的《关于永州市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告》和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冷政[2019]57号)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9年8月8日发布,而两申请人的户籍迁入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明显晚于上述文件发布时间,不符合安置资格认定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文某某作出《不予安置告知书》并无不当。对于周某某,因其未向街道及项目指挥部提交安置资格申报资料,暂未进入人口安置初审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向项目指挥部、珊瑚街道提供安置资格申报相关资料的告知》,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履职申请书》,至两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时仍未处理,迟至2025年9月25日对文某某作出《不予安置告知书》,以及对周某某作出《关于向项目指挥部、珊瑚街道提供安置资格申报相关资料的告知》,该行政行为构成拖延履行职责,属于程序轻微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对两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实质性处理,再责令其作出《予以安置决定书》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虽对两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实质性处理,但存在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十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