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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7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3
名称: 永冷政复〔2025〕252号-驳回
文号 :    
永冷政复〔2025〕252号-驳回
2026-04-23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52号-驳回

申请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某科技公司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的“某祛疤膏儿童专用小孩疤痕修覆除疤医用硅酮凝胶擦烫伤宝宝去疤”涉嫌发布儿童专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11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称:经核实,你所举报内容属《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确定的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被申请人已责令其整改,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网页宣传未整改(已作证据保存),申请人举报的“儿童专用疤痕膏儿童专研儿童温和配方更适合中国宝宝瘢痕体质针对儿童肌肤定制”等宣传广告语,被举报人至今一个也未修改。为此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回复虚假信息,存在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依法履职行为。

2025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的投诉举报材料及12315平台的投诉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对该事项开展全面调查。经调取涉案产品的备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宣传页面及企业经营资质等证据,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某科技公司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的“某医用硅酮疤痕凝胶”其说明书中已明确标注适用人群包含儿童,企业在网页所宣传“儿童专用”的表述系基于产品说明书备案的适用人群作出,不存在虚构、误导性宣传情形。但其宣传的“儿童专研、儿童温和配方、更适合中国宝宝瘢痕体质针对儿童肌肤定制”在产品说明书和备案资料中并未明确体现,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鉴于上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当日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将货款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及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的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经查询,申请人张**在12315平台投诉1236次,举报660次。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申请退款,理由仅为“不想要了”,而非质量问题。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超出合理消费范畴的“职业打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行政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过度保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及通过举报信的方式举报被举报人,反映其在天猫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误导消费者,并提出退赔费用及查处请求。2025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涉案产品的备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宣传页面及企业经营资质。经查,涉案产品备案信息明确适用人群包含儿童,其宣传“儿童专用”符合备案说明;但其宣传的“儿童专研、儿童温和配方、更适合中国宝宝瘢痕体质针对儿童肌肤定制”等内容缺乏证据支持,存在表述瑕疵和引人误解内容。当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在2025年11月16日前改正。被投诉举报人随后下架涉案产品,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向申请人退还货款。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第四条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1月20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近年来,申请人认为其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1236次,举报660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涉案产品及交易凭证照片、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此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长期以来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1236次、举报660次。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维权合理限度,且并非基于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干扰了行政管理秩序。申请人针对涉案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不具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现实利益,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不当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要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十二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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