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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9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05号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05号
2026-04-24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520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198号

负责人卢兵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XXXX4000),向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XXXX4000)

申请人称:2025年8月25日19时14分,申请人因为光线较暗,且是第一次晚上通过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不太清楚路况,看见对面街道亮绿灯,以为可以通行,越过人行道后才发现有标志显示红灯,及时刹车停住。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越线停车”或“不按规定停车”,而非典型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显示,2025年8月25日19时14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MYK9XX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在前方路口显示左转向为红灯的情况下闯红灯通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申请人提出的光线暗和不熟悉路况的理由不能对抗国家通行的交通信号灯设置。因此,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实施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客观上实施了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而永州市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所拍摄的三张图片,分别显示了申请人在斑马线之前、斑马线过后以及行驶中发生位移的情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机动车行驶状态下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间隔时间应确保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中机动车有明显的位移”的规范。被申请人作出上述简易程序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本案中,申请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并为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记录,显属违法。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其作出采取“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简易程序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5日19时14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MYK9XX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在前方路口显示左转向为红灯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左转通行。被申请人通过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发现申请人上述行为,并认为该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于2025年9月3日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并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9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XXXX4000)、案发时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本案中,根据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记录的现场照片,可以清晰看见牌照为湘MYK9XX的小型轿车于2025年8月25日19时14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梅湾路交叉路口,在前方路口显示左转向为红灯的情况下左转越过停止线,发生明显位移。申请人亦承认其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的事实,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申请人提出的光线暗、不熟悉路况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免责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该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交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XXXX400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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