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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8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3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12号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12号
2026-04-23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1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冷市监依复XX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永州市冷水滩区xx大药房销售胰岛素的相关执法信息,包括:1.申请公开该案件执法人员的资质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件编号等,以确认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公开相关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包括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针对该执法事项的规定;3.公开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的目录或部分内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4.该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监督结果信息,如是否有内部的执法质量检查记录;5.公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为初次违法的5项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对第5项申请内容仅答复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未答复是否查询执法办案系统,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申请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处理后,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了《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询申请人提到的执法办案系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动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建设,完善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全过程监督,执法数据全量及时归集,着力解决基层不会办、不愿办和办案不规范等问题而研发的综合办案系统。通过此系统强化基层执法和促进市场监管系统“数字+执法”能力提升,上级部门也能通过该系统全程监督系统内执法办案情况,如发现执法不规范等情况,可及时进行内部监督纠错,该系统不对外开放。同时,运用该系统录入的行政处罚信息会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最终结果都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体现。被申请人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永州市冷水滩区xx大药房暂无行政处罚信息,没有违法记录,将查询页面内容一起向申请人答复,合法合规,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永州市冷水滩区xx大药房销售胰岛素的相关执法信息,包括:1.申请公开该案件执法人员的资质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件编号等,以确认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公开相关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包括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针对该执法事项的规定;3.公开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的目录或部分内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4.该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监督结果信息,如是否有内部的执法质量检查记录;5.公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为初次违法的5项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定申请人第1-4项申请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对第五项内容,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永州市冷水滩区xx大药房没有违法记录。”被申请人将《答复》向申请人送达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答复》,即对案涉第1-4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予答复,对案涉第5项信息予以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冷市监依复XX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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