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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9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永冷政复〔2025〕218号
文号 :    
永冷政复〔2025〕218号
2026-04-24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18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黄政综决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12月3日通过当面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退休后厌倦了城里生活,想落叶归根,自2019年以来和妻子一直生活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XX组(以下简称“XX村XX组”)的两间祖宅,种植水稻、油菜、花生、芝麻等农作物,安分守己。由于使用的老厕所是极简易的旱厕,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避免发生意外,在咨询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后,申请人于2025年6月决定将老厕所推倒重建,并在旁边搭建了一个厨房。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的老厕所有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风险;2.申请人居住的是继承的祖屋,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厕所和厨房是生活最基本的刚性需求,属于配套设施;3.重建行为在老厕所原址进行,使用的是老宅基地,未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也未对周边邻居构成越界侵权;4.2023年XX村民小组道路铺碎石时,按人头摊派劳务费用,申请人一户已如数上缴,尽到了村民的责任和义务;5.申请人的老厕所为旱厕,重建后为水厕,旱厕改水厕是响应政府号召的行为;6.申请人与妻子户籍均在黄阳司镇政府宿舍41号,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分配住房,申请人退休后回到老家农村生活,应当得到被申请人的支持。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老年生活需求,依法支持其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钱某某的举报,反映申请人在钱某某屋后修建厕所及其他附属设施。经被申请人现场勘察,申请人新修建的厕所面积达30多平方米,超出普通厕所的必要使用面积,且化粪池埋设于钱某某屋后,侵害了钱某某的宅基地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就此事组织调解后,申请人反而加快建设进度,意图造成建设完成的既定事实,增加处理难度。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后,申请人仍未停止建设,继续施工并对地面进行硬化,对在建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加固,其违法修建的主观意愿明显,违法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存在未经审批的建房行为后,依法依规立案调查。在当面口头要求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但申请人仍继续建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经查明:钱某某与其妻子唐某某户籍均在黄阳司镇政府宿舍,两人均不属于五峰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作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征得相邻村民同意,私自在老宅后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黄政综告字XX号)后,作出案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籍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政府宿舍41号,系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企业办退休职工。2025年6月,申请人以居住于XX村XX组的老宅厕所年久失修为由,在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未经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征得相邻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旧厕所推倒,重建新厕所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2025年6月16日,XX村XX组村民钱某某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当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居住的XX村XX组,向申请人进行政策宣讲,要求申请人停止建设该房屋附属设施。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仍继续雇佣农村工匠,加快对厕所等房屋附属设施的施工建设。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进行整改,遂作出黄政综告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决定对申请人位于XX村XX组违法修建的房屋附属设施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违规建房的举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案中,申请人非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五峰岭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经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征得相邻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在XX村XX组违法修建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履行了相应告知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应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黄政综决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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