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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7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3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33号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33号
2026-04-23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33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并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永州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巧XXX液体钙”。该产品作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严重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5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说明事实和理由,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3、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案件复杂”为由申请延期,违反法定程序;4、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7月7日,因该举报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期限。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巧XXX液体钙”存在中文标签部分缺失,但被举报人仅销售了一单该产品,且已退款处理。被举报人自行下架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存在中文标签部分缺失的“巧XXX液体钙”产品的行为,符合《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规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8月4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

2、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后,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不是申请人履行举报查处职责的行政相对人,与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花费415元购买被举报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巧XXX液体钙”,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中文标签不全,违反了相关规定,遂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退货退款、查处被举报人并且要求商家对申请人予以惩罚性赔偿。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予以受理。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巧XXX液体钙”存在中文标签不全的问题,但被举报人已将该产品从淘宝平台下架,且于2025年6月13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案涉产品的退款。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认为该举报案情复杂,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即立案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再次提取了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销售“巧XXX液体钙”的记录,发现该产品处于下架状态。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自行下架并停止销售存在中文标签部分缺失的“巧XXX液体钙”的行为,符合《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规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8月4日,被申请人将载明“决定不予立案,因案情复杂,申请延期”等内容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案涉产品照片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中,申请人购买中文标签不齐全的“巧XXX液体钙”后,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后,被举报人及时将案涉商品下架,且于2025年6月13日已对申请人退货退款,案涉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经受理、调查、延期、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虽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因案情复杂,申请延期”等内容,但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实质影响。对于被申请人文书内容瑕疵一事,本机关在此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某某举报永州市XXX有限公司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十一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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