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1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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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3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装自家防盗门,放平驾驶的皮卡车尾厢厢门,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被交警查处,理由是遮挡车牌。但申请人车上的货物未超过尾厢厢门长度,申请人也与交警解释自己未遮挡和车辆改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遮挡车牌,对申请人处驾驶证扣9分并罚款200元,处罚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2025年6月20日10时21分,申请人驾驶湘XX小车,在冷水滩区XX路全路段实施了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计9分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湖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计分》违法代码19030的规定一致。故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驾驶一辆载有防盗门的湘XX皮卡车被被申请人民警拦截查处。因该车尾厢放倒后,车上的载有的货物将该车尾部的号牌遮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计9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是否应当被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
损。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湖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计分》(违法代码19030)规定,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记9分,罚款200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湘XX皮卡车尾厢放倒后,车上货物遮挡住了车辆号牌,因驾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C1驾照的成年人,应意识到该行为已违反相应交通规则,故其上述行为应当属于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计9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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