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1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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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5号
申请人:熊**。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欣欣路1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于2025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单方变更补偿支付方式明显违法,可能存在腐败问题。1、2019年申请人与恒伟二期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载明分期支付条款,被申请人援引《冷水滩区区本级征拆安置遗留问题化解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8年)》作为分期支付依据,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2、被申请人称“你所在的组其他户的人口安置补偿款多户已经全部拨付到位”,但未提供合法依据证明差别化待遇的合理性,违反《行政许可法》平等原则及《土地管理法》“公平合理补偿”之规定,申请人怀疑存在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二、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导致补偿权益长期未得到保障。1、根据永政办函〔2019〕28号文件,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应获生产生活预留土地货币化补偿16578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已远超过法定履职期限。2、被申请人以“资金统筹安排”为由拖延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优先保障民生支出的要求相悖,且与永州国际陆港项目500亿元的投资规模形成矛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三、补偿资金拨付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可能存在腐败问题。补偿资金发放缺乏统一标准,涉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熊**反映问题的回复,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反映预留地的基本情况。关于高科技产业园承诺预留地的问题,按照2019年5月24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永政办函〔2019〕28号),对于2018年8月1日以前承诺给予的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土地而未办理好规划报建、用地审批等手续的各村民小组,一律按照360平方米折价165.78万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导致原台湾高科技园(永州)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承诺给的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不能兑现。现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组织谷源社区相关村民小组按程序向区政府申报集体生产生活预留地货币化补偿。
三、申请人反映人口安置补偿余款的问题。申请人的房屋(主房)位于恒伟二期项目拆迁范围内,2019年申请人与恒伟二期项目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年底申请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协议已全部拨付位。2020年12月29日,冷水滩区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永政发〔2019〕4号文件对恒伟二期项目第一批共计31人的安置资格进行终审审核,确认熊**户7人的安置资格,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货币安置28万元/人,申请人熊**户安置款及过渡费共198.4万元,2022年6月21日,熊**户领取了安置款63万元,2023年1月19日领取了安置款40万元,2024年3月18日领取了安置款24万元,2025年1月27日领取了安置款13.8万元,共领取140.8万元已拨付到,还剩余57.6万元未拨付。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每年拨付20%,按5年拨付完。恒伟药业二期项目共安置69人,应拨付人口安置款及过渡费18756000元,截止2025年1月份共拨付人口安置补偿14663600元,已拨付比例78%。今年以来按照《冷水滩区区本级征拆安置遗留问题化解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8)》安置款拨付计划,组织辖区待拨付安置款人员办理安置款(2024年度待拨安置款的20%)领款手续并已拨付。
四、申请人申请调取2019年至今同村组其他农户安置补偿款发放记录、差别化对待说明及公开调查结果的问题。恒伟医药二期项目人口安置补偿18756000元,已拨付14523600元,剩余4232400元没有拨付,同村组其他农户都是按安置政策执行人口安置,人口安置补偿款也是按照政策和区财政情况批次拨付。
经审理查明:因湖南恒伟药业二期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凤凰街道谷源社区板木塘小组的集体土地,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2月18日,熊**及父亲**等人与湖南恒伟药业二期项目征收安置指挥部及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费与货币补偿安置费拟安置人员资格审定无异议后支付。2021年3月18日冷水滩区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公室召开安置人员资格复审会议,通过了熊**、熊某两户共7人的安置资格,人口安置政策按28万元/人,临时安置过渡费为1.2万元/户,共计198.4万元。截止2025年1月申请人两户共领取安置费140.8万元,还剩余57.6万元。
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因人口安置款、安置过渡款未到位进行信访,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受理,并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其内容为:1、永州陆港项目是永州市委、市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力打造“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中部腹地交通网络的战略节点、内陆地区转型升级的发展亮点的战略性工程,不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2、2008年政府征收冷水滩区凤凰街道谷源社区板木塘小组集体土地及房屋以来,该组其他户的人口安置补偿款多户已经全部拨付到位,其他剩下的人口安置补偿款根据《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区本级征拆安置遗留问题化解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对人口安置资格认定人员的人口安置补偿款按照5年计划进行拨付到位,解决你们人口安置补偿款历史遗留问题。3、关于高科技产业园承诺的预留地的问题,街道、谷源社区要根据相关政策收集资料,组织村民小组按程序向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集体生产生活预留地进行货币化补偿。申请人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仅是依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永政办函〔2019〕28号)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区本级征拆安置遗留问题化解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冷政办发〔2025〕2号)的规定,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回复,并不是实质性处理决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另,被申请人《关于熊**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告知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救济途径,在今后文书中要予以纠正,依法规范告知,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熊**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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