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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2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1-19
名称: 永冷政复决〔2025〕76号行政复议决定
文号 :    
永冷政复决〔2025〕76号行政复议决定
2026-01-1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永冷政复决2025〕76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冷市依复2025〕08号),于20254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关于第1项、第2项申请事项的答复违法。被申请人依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前往其信息中心查询相关内容。然而申请人年事已高,已委托北京律师代为申请信息公开。考虑到律师专程前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实地查询将产生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且在信息化时代,完全可以通过线上核验身份及相关材料的方式实现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的要求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规定,未能体现的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

此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身份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述信息系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第3项至第6项申请事项的答复违法。被申请人仅以“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公开”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第3项至第6项申请,却未详细说明具体法律依据。湖南省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设备设施布局图、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作为行政许可审批的必备审核文件,显然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这些信息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同时,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仅简单建议申请人自行调查,既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严重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其答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

3、关于第7项、第8项申请事项的答复违法。被申请人答复“无需再进行公开,您可以自行查询”并提供了网址,但未提供具体文件副本或查询指引。由于系统信息繁杂,申请人难以精准获取与申请编号完全一致的许可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文件,仅告知查询网址,既无法满足申请人获取特定信息的需求,也不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背多项《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背离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1、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刘某某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编号:108-18C-A15-010),立即启动信息处理程序。

2、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提出因年迈不便,委托律师以线上方式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鉴于企业档案涉及商业机密,且线上申请无法有效核验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依据“合法行政优先于高效便民”原则,本人或委托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故无法进行线上公开。

3、刘某某申请公开湖南省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身份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相关说明文件和使用证明。上述信息均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人员信息、台账清单等信息,信息都由企业自行保管,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公开,建议您自行调查”的决定合法合规。

4、刘某某申请公开湖南省永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新开办许可证,许可文件编号为(冷水滩区食药局)食药监许准决2018〕203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文件编号为JY34311030301069。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该信息已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该网站简单明了,只有一个项目就是选择地点,查询部位有隐藏字体提示输入名称或许可证编号,无其他选项。且在回复前,为确保能够查询到结果,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该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许可证编号能够快速查询到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已在国家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无需再进行公开,可以自行查询,并将查询网址告知了申请人的决定,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了答复书,对刘某某进行了答复(邮寄号:1368849481222),告知了无法公开和无需公开的决定和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答复,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314申请人刘某某通过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邮寄8份《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湖南省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下信息: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身份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相关说明文件和使用证明;7、食品经营许可新开办许可证,许可文件编号为(冷水滩区食药局)食药监许准决2018〕203号;8、食品经营许可,许可文件编号为JY34311030301069。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上述申请表,并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2项内容涉及该公司登记档案信息,需要申请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材料到我局信息中心进行查询,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2号202室。“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身份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公开,建议申请人自行调查。2、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公开,建议申请人自行调查。3、第7项、第8项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无需进行再次公开,申请人可通过网址:https://spjyxk.gsxt.gov.cn/cfdaPub/index/Page/自行查询。该答复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326日收悉该答复后,登录上述平台查询,输入(冷水滩区食药局)食药监许准决2018〕203号,显示未查询到数据;平台提示数据来源于各省,如在本平台没有查询到或查询结果信息有误,请联系各省主管部门,并将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发送给在线客服。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上述平台上输入JY34311030301069,显示湖南财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军;住所、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东路286号;发证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8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

以上事实有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信封及回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EMS邮件信封及回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社会公众查询)平台查询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8项内容分别作出处理:对于第1项和第2项中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属于企业档案,依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到被申请人信息中心查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身份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3项至第6项认定属企业内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7、8项信息因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被申请人针对上述处理结果,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及时送达给申请人,其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冷市监依复2025〕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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