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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2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1-1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1-1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75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负责人:廖友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5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小食店购买凉皮后,发现该商家无冷食售卖资质,遂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核查后,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方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留下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经营者取得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1、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调查职责,被申请人应进一步通过询问周边商户、调取监控等多种调查手段予以调查,不能简单以无法联系经营者为由放弃调查;2、被申请人若穷尽手段仍无法联系经营者,可依据相关调查程序进行公告送达等处理方式,继续推进案件调查,不能以无法联系经营者而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法定程序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永州市冷水滩XX小食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冷食类食品,要求补偿申请人1000元,并请被申请人优先处理其诉求并立案调解。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街道XX路XX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店铺,通过被举报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被举报人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进核查,了解到被举报人因店铺租约到期未与永州XX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续租,截止2025年3月31日,被举报人已经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进行经营,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进行核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举报,2025 年3月31日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在美团外卖APP上的“XX”店铺花费28.08元购买了小吃一份后,发现该店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于2025年3月26日向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商家补偿申请人1000元,优先处理申请人诉求,并对被举报人予以查处。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举报。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街道XX路XX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到被举报人已经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进行经营,同时通过被举报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被举报人的经营者。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于2024年7月5日已经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系统》列为经营异常,且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进行核实,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经营异常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后经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没有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无法与被举报人的经营者取得联系,且被举报人已于2024年7月5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实。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杨某某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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