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1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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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3号
申 请 人:马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负责人:廖友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永州XX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富硒鸡蛋未标注硒含量和营养成分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理由是预包装禽蛋类属于豁免标示,无需执行“GB28050”标准。申请人认为,“GB28050”标准规定“如果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标准,应按本标准执行,该案涉产品已宣传富硒,出现了营养信息,食品标签应当按照GB28050标准执行,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理由无相应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于2025年5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的一箱“富硒草香鸡蛋”外包装上宣传富硒但却没有标注硒的具体含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在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准通则》GB28050-2011规定时进行举报处理时,适用依据错误,最初对被举报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再次进行核查,查实被举报人在生产销售的“富硒草香鸡蛋”标签上未标注硒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准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25日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对案涉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后,重新进行核查,及时纠正了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XX店”花费68.5元购买了一箱“富硒草香鸡蛋”,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宣传富硒,但未标注营养信息,违反了GB28050的规定,遂于2025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无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7月24日对申请人提起的案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撤销了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该处理结果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准通则》GB28050-2011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案中,被举报人销售的“富硒草香鸡蛋”宣传富硒,但未标注营养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应当予以立案,因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自行纠错撤销了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了立案处理,故该不予立案决定未减损申请人的实际权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申请人马某提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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