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0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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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决〔2025〕135号
申 请 人:诸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8月7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本案情况复杂,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人王某某在多个微信群辱骂、诽谤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以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5日签收后,一直未向申请人回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王某某并不熟识,两人通过微信群中认识,因申请人每日在微信群中发布早餐照片,王某某对其心有不满。2025年3月29日10时12分,王某某在名为“某某组”83人微信群中辱骂申请人为“早餐狗”;2025年3月30日11时10分,王某某在名为“某某交流群2”448人微信群中使用“他妈的”、“傻逼”、“屌一样”、“早餐狗”、“我操他妈”等词语攻击申请人。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普利桥派出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与王某某进行联系,因王某某人在外地,民警通过电话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口头教育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王某某的辱骂行为轻微,不足以对申请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不足以对申请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并不足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侮辱、诽谤的行为,不适合给予治安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9日,案涉人王某某在与申请人微信聊天中询问购买“信封”,因价格未达成意向,王某某在名为“某某组”“西瓜微群交流群2”的微信群通过发送语音“他妈的”、“傻逼”、“屌一样”、“早餐狗”、“我操他妈”等词语攻击申请人。申请人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王某某赔偿xx元、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王某某、依法奖励申请人。2025年4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某辱骂行为轻微,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又因申请人在外地,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通话电话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口头批评,并向其普及法律知识。
另查明,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将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本机关释明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将对王某某予以批评,但不予治安处罚的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聊天截图、《投诉举报书》、邮寄信息、通话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接报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并请求处置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咨询、紧急求助、投诉等非案件类警情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范围。本案中,王某某在微信群中辱骂申请人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王某某赔偿XX元,奖励申请人的诉求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案件类警情行为,不适用接报案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王某某,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通过电话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了普法及教育,并认定王某某辱骂行为轻微,不应给予治安处罚,但未应将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经本机关释明后,被申请人将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针对被申请人未及时答复案涉申请人举报的行为,本机关在此处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处理申请人提起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诸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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