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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1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1-16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1-16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0号

申 请 人:邓**。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北路576号。

申请人邓**不服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以下简称凤凰园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119055596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该路段并没有明显禁停标识,且该路段并不是城市主要道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所对违停的定义与规定情形。2、2025年6月24日19:05分,我在接到湖南交警发送的短信息后,立即返回开车驶离,并未存在“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驶人员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3、凤凰园交警大队提供本车现场照片模糊极不清晰,我有理由怀疑不是本车照片,不应作为举证照片采信。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6月24日19时05分,申请人驾驶的湘L8****小车,在永州市凤凰园其他道路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路边停车在道路左侧,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性质、情节,我队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该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适当,与《湖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计分》违法代码10390的规定一致,与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性质、情节相当。

三、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

我队查获申请人后,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4日19时05分,申请人驾驶的湘L8****小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支二路道路左侧停放(逆向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抄牌。凤凰园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代码10390,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当日缴纳了10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11905559670)、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湘L8****小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支二路道路左侧停放(逆向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119055596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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