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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2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1-1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1-1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6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w19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2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立案并进行处罚;3、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案件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举报材料充分证明了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卤味店(以下简称“鑫*卤味店”)异地销售熟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鑫*卤味店负责人没有向申请人道歉和说明,属于态度恶劣,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及时改正情形,应当对其加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陆**的举报信件后,于2025年6月20日派员对鑫*卤味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该店证照。经核查,鑫*卤味店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DY9P420A)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湘小餐饮1103005955,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工作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预包装食品或真空包装的熟食销售。经询问鑫*卤味店经营者熊*后了解,邮寄案涉卤菜前,熊*曾向申请人明确表示该店卤菜是现做现卖,真空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配料表,申请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同意邮寄。

*卤味店通过邮寄方式异地销售真空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当场对鑫*卤味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冷市监当罚(2025)W3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冷市监责改(2025)W126号),对其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其按要求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鑫*卤味店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该店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因此申请人关于“商家仅仅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不能通过网络或者微信进行快递销售熟食”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关于“商家出售的熟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等相关信息,系不合格食品”的主张,鉴于鑫*卤味店因异地网络销售的行为已经被处罚,商家日常销售卤味的方式是现做现卖,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预包装食品或真空包装的熟食销售,本次打真空包装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据举报线索,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派员查询注册登记信息、出现场实地核实以及询问了解等。调查核实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7月1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微信视频号上鑫*卤味店的宣传视频,添加了该店老板熊*的微信,询价后,于2025年5月11日下单了虎皮凤爪20个、猪蹄3个、猪耳朵2斤,一共165元,快递费自付。2025年5月12日,熊*在发货前给申请人拍摄了产品的照片及相关视频,并说明“我们这个是现做现卖的,这个真空包装上面是没有生产日期和配料表的”,申请人回复“哦哦”表示了解。收到快递后,申请人以鑫*卤味店“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不能通过网络或者微信进行快递销售熟食,出售的熟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等相关信息,系不合格食品”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信,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赔偿,如商家拒绝调解,则要求直接立案,没收商家违法所得,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于2025年6月20日派员对鑫*卤味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该店证照。经核查,鑫*卤味店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DY9P420A)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湘小餐饮1103005955,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现场未发现预包装食品或真空包装的熟食在售。现场检查后,被申请人认为*卤味店通过邮寄方式异地销售真空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当场对*卤味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冷市监当罚(2025)W3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冷市监责改(2025)W126号),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按要求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w19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7月1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w19号)、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冷市监当罚(2025)W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冷市监责改(2025)W126号)、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微信聊天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鑫*卤味店存在3个违法行为,一是鑫*卤味店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熟食;二是寄到申请人手中时超过24小时,不具备食用条件;三是商家未在真空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等相关信息,销售的熟食系三无产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鑫*卤味店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DY9P420A)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湘小餐饮1103005955,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店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故不存在申请人所列第一项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鑫*卤味店通过邮寄方式异地销售真空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当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冷市监当罚(2025)W3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冷市监责改(2025)W126号),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按要求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鑫*卤味店日常销售卤味的方式为现做现卖,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店内有预包装食品或真空包装的卤味在售,且该店经营者在向申请人出售前明确说明此事,鉴于其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可以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w19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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