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2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永冷政复决字〔2025〕187号
申 请 人:吴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永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该平台上将立案决定作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已对被举报人涉嫌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案涉“立普妥”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针对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次举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6月5日被立案,故被申请人根据全国12315平台操作流程处理,选择“立案”后,系统自动结案,并作出了相应的结案反馈。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进行核查并履行告知举报立案决定的义务。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后,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权益也不因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受到损害,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日在被举报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X店”花费35元购买“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后,认为被举报人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随货同行清单》等凭证涉嫌违法,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经核查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案涉“立普妥”药品的行为于2025年6月5日进行了立案。鉴于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线索已在他案中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举报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同时,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尊敬的举报人,你的举报我局已经知悉,我局已对被举报人永州市XX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举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后,因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已在他案中立案,被申请人将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告知,案涉举报已经得到处理。其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