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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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33号
申 请 人:黄某甲。
申 请 人:黄某乙。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后,作出永冷政复受字〔2025〕105、133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鉴于两申请人基于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两案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某甲称:被申请人以黄某乙头部,左脸部、右手多处软组织挫伤为由,决定对申请人拘留3日。申请人认为,黄某乙的受伤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某乙称:1、被申请人受案后事隔一年才对黄某甲作出处罚决定,案涉《处罚决定书》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文书内容对黄某甲殴打一事未进行描述。2、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黄某乙、黄某甲虽然为直系亲属,但双方未和解,被申请人应铁面无私,依法处理,对黄某甲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3月20日19时许,黄某甲到其母亲的老房子(冷水滩区XX村 10 栋 602)内烧纸钱祭拜过世的母亲,该房子为黄某乙居住,黄某乙不让黄某甲烧纸钱,于是双方在争夺纸钱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之后黄某乙报警,民警接警后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了解房子系兄弟姐妹三人的老宅,房子现场有烧纸钱的痕迹,黄某乙头部、右手处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案发地点只有黄某乙、黄某甲二人,且双方是直系亲属因房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因房子归属权的问题争执不清,双方各不让步,未能达成和解。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由于该案系直系亲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多次组织黄某甲与黄某乙调解,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民警组织黄某甲与黄某乙及家属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仍较大,调解不成功。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民警某某格、李某某组织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律师与黄某甲、黄某乙及其家属进行调解,双方因房产所有权问题产生分歧,调解不成功。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组织黄某甲与黄某乙及家属再次调解,仍调解不成功。2025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民警口头传唤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黄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黄某甲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处以行政拘留3日。2025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黄某甲执行行政拘留3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黄某乙系同胞姐弟关系。2024年3月20日19时许,黄某甲以过世母亲托梦为由到黄某乙居住的XX村XX 栋XX室内烧纸钱祭拜过世的母亲。因该房子为黄某乙居住,不让黄某甲烧纸钱,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黄某乙用手拉黄某甲肩膀阻止其焚烧纸钱,黄某甲用手甩开黄某乙,黄某乙受伤后报警。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时所处的房屋为黄某乙、黄某甲等兄弟姐妹三人老宅,黄某甲在该房屋祭拜过世母亲,黄某乙不允许,称遭受黄某甲击打,但民警未在黄某乙身上发现明显伤势,被申请人民警现场调解未果后,告知黄某乙如果有伤先前往医院治疗,黄某乙于当日前往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024年4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梧桐派出所委托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黄某乙伤势进行鉴定。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XX号鉴定,鉴定黄某乙外伤史明确,根据黄某乙头顶部、额部、左面部、右手损伤特征,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钝器(例如:所述拳打击等)作用所致,鉴定意见为:黄某乙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该案发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7日组织黄某甲、黄某乙调解,均未成功。2025年1月25日,被申请人调查后认定,黄某甲与黄某乙发生争吵后,致使黄某乙受伤的事实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申请人,黄某甲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署:我对上述告知笔录有异议,我要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未听取黄某甲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冷公(梧)决字〔2025〕第00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黄某甲处行政拘留3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两申请人送达。两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案号:永冷政复受字〔2025〕19、28号)。
本机关对上述两行政复议案审理过程中,认为被申请人在黄某甲明确提出“我对上述告知笔录有异议,我要提出陈述申辩”后,未听取黄某甲陈述、申辩意见,程序不合法。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释明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xx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本机关对上述两案审结后,作出了永冷政复决字〔2025〕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还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听取黄某甲陈述、申辩意见后于当日作出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甲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两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文书》《调解记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5〕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黄某甲殴打黄某乙致使受轻微伤的行为属直系亲属纠纷引发,危害后果较轻,属情节较轻的行为,被申请人对黄某甲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审批、证据调查收集、告知等法定程序。由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7日受案后,至2025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但考虑到被申请人为化解黄某甲、黄某乙姐弟矛盾,多次进行调解,属于正当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在黄某甲明确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未听取黄某甲陈述、申辩意见,便对黄某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但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进行释明,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在听取黄某甲意见后,作出了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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