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0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3〕92号
申 请 人:钱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街道梧桐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为申请人办理其母亲徐某某老师的死亡丧葬费;2、为申请人办理其母亲徐某某老师死亡后抚恤金;3、从2022年12月28日开始按 690元/月的标准为申请人办理徐某某老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母亲徐某某是永州市冷水滩区某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退休教师,因退休后前去某中学不便利,于1999年把工资关系转移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2022年12月28 日,徐某某在家中死亡。其女钱洪淑从小患小儿麻痹症致残,为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一直跟随父母生活,生活困难。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徐某某老师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三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未提交火化证为由拒绝为申请人审核盖章,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核办理且拒绝出具书面决定。
2、申请人依法提交了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口头拒绝审核盖章、拒绝出具书面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申请人于 2023年6月16 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办理“三费”时,被申请人以没有火化证为由拒绝审核盖章且拒绝出具书面决定;申请人又于 2023 年7月 1日将办理“三费”的申请书邮寄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涉嫌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明确了关于火化证的问题,2017 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 1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删除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的内容,故不再对火葬问题作出规定。即从 2017 年12 月25日开始在湖南省范围内不以火化证作为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前提。因此,被申请人拒绝办理申请人“三费”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办理“三费”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钱某于1989年9月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中学退休,1999年9月将工资关系转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学校,2022年12月28日在家中死亡。2、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办理流程》,离退休人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打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后签字盖章,有主管部门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再由机关养保站核定基本退休费后,最终报至区人社局审批。申请人送至被申请人的审批表未经死亡教职工退休后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审批流程,建议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联系单位按流程办理。3、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仅对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出具主管部门意见,死亡教职工徐某某及生活困难遗嘱是否符合“三费”的申请,最终区人社局审批。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于1989年9月于某中学退休,1999年9月,其工资关系转至某某学校,2022年12月28日在家中死亡。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办理其母亲徐某某的“三费”时,申请人未受理,2023年7月1日,申请人将《关于办理徐某某老师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其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书》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办理。被申请人签收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办理“三费”申请不符合流程,被申请人也不是办理“三费”的单位,无办理“三费”的职权,一直未作处理。2023年9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办理徐某某老师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其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书》及邮寄单,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机构职能等证据证明 。
本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行政机关对明显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职请求未予答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既不是申请人母亲的工作单位,也不是为其母亲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薪金和养老金等履行社会保险保障义务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其母“三费”的义务。而被申请人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也无为本地区学校离退休死亡职工办理“三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办理其母亲“三费”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材料后,不予处理的行为与其未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无关,故被申请人对明显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职请求未予答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