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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102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4〕5号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4〕5号
2024-07-01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45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434660)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434660)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小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前面的客车停在斑马线上下客,申请人刹不住车,遂采取紧急避险向左转直行车道通过,当时段的监控视频能够证明。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6日10时28分,申请人驾驶湘XXX号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70)。监控视频对申请人的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清楚地显示,申请人的车辆在直线行驶时,欲超越前面车辆而压实线左转向。

2、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横压禁止标线指示进入直行车道通过交叉路口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车辆在直线行驶时,欲超越前面车辆而压实线左转向,明显违法。同时,申请人辩称前面客车停留在斑马线前上下客,申请人向左转直行车道,没有任何理由。从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出,前面客车和另一辆小型轿车,一直在按车道正常行驶,视频中客车和另一辆小型轿车并没有显示其应上下客的刹车灯,而从两张照片中客车后面的阴影显示,也可以看出客车在正常行驶,申请人实则是在直线行驶时,欲超越前面车辆而压实线左转向。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6日10时28分,申请人驾驶湘XX号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路口时,向左转横压了禁止标线指示进入直行车道通过。被申请人调取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从截取的照片中客车后面的阴影,判定客车处于移动状态,证实申请人无紧急避险行为。固定证据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434660),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横压禁止标线指示进入直行车道通过交叉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434660),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434660)。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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