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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101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112号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112号
2024-07-01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3112

:曹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20231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重新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店”店铺花费12元购买“XX”后,发现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并提供了被举报商家两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线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一直未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于2023 年11月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登记地址为州市冷水滩区河东XX街XX号的XX生活馆(拼多多店铺名称:XX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XX”,涉嫌虚假宣传,且单一产品限售数量较大,金额较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11月6日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登记的地址进行了检查。但被举报人登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XX街XX号”地址上未发现该商家。经调查走访及与社区网络员现场核实,被举报人一直未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于2020年10月15日就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交的材料无法核实。另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显示发货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XXX,XX电话XXX”等字样,证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注册的地址不一致。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录入12315平台后,告知了申请人该举报不予立案。

2、申请人曹某某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依法开展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后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上永州市冷水滩区XX生活馆经营的广东XX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花费12元购买了“XX”一罐,收到货后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115接到举报后,次日将申请人举报信息录入12315平台,并派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登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XX街XX号”地址上无该商家,后经调查走访及社区网络员核实,被举报人一直未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被举报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交的材料无法核实,遂于2023年11月6日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程序违法,未尽到法定职责,2023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管理平台查询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11月6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义务,因被举报人一直未在其注册登记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 已于2020年10月15日就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交的材料无法核实,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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