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100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01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88号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88号
2024-04-01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388

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经济开发区长丰大道409地质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信息公开不服20239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XX村 XX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因永州市零陵大道扩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落实。

为了解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 邮寄的方式(单号:xxx) 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原岚角山镇) xx村x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因永州市零陵大道扩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现请求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大道扩建工程”所涉及的: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是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月7月23日签收后,时至今日都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其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复议,希望复议机关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后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3年7月24 日收到《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永州市零陵大道扩建工程”所涉及的: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是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和《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交办函》,被申请人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核查情况并准备书面回复材料。根据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将书面回复内容反馈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由区政务公开办给予胡某某书面答复,胡某某已当面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因被申请人已协同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胡某某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就胡某某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不做重复处理。故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区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均为: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 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中报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树料。被申请人和区政务公开办2023月7月23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表。

还查明,区政务公开办是负责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2023年7月24日,其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交办函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遂将申请人申请的6项信息公开内容答复反馈于区政务公开办2023年7月27日,区政务公开办作出了冷公开办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提交的6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已予答复,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回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于2023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交办函,文书邮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本案中,区政务公开办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交办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区政务公开办反馈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6项内容,并由区政务公开办作出冷公开办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予以答复。因此,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得到答复,被申请人再以自己的名义答复与否,并不会减损申请人的权益,也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故被申请人协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二十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