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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101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110号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3〕110号
2024-07-01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3110

: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20231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122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水果店购买了一罐核桃芝麻糕,发现是三无产品,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投诉反馈:“经现场核实,该核桃芝麻糕为散装食品,包装标识标签均符合法律要求,已对经销者责令整改。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不予赔偿,已电话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的“核桃芝麻糕”属于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有包庇商家的嫌疑,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xx水果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所售的“核桃芝麻糕”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1月30日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经查实:该核桃芝麻糕”出厂时为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均符合法律规定,但被投诉人为了方便销售,将该产品的大件预包装袋拆除,对内含的小单元“核桃芝麻糕”进行散装零售,但零售时没有在散装的食品容器上标明相关的标签内容。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永冷市责〔2023〕WT3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永冷市监当罚〔2023〕WT13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予以警告和责令整改。

2、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人所售食品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损失。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向被投诉人告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3、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属于行政调解,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行政调解职责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制定,但行政调解行为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即行政调解行为不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第二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具备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水果店购买了一罐“核桃芝麻糕”,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遂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经查实,该“核桃芝麻糕”出厂时为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均符合法律规定,但被投诉人为了方便销售,将该产品的大件预包装袋拆除,对内含小单元的“核桃芝麻糕”进行散装零售,但零售时没有在散装的食品容器上标明相关的标签内容,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当日作出了永冷市责〔2023〕WT3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永冷市监当罚〔2023〕WT13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予以警告和责令整改,由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不同意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遂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该核桃芝麻糕为散装食品,包装标识标签均符合法律要求,已对经销者责令整改,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所以不予赔偿,已电话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答复,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答复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案涉产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拟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双方调解处理该投诉,遂向被投诉人告知了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但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申请人唐某某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果多纷水果店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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