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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0970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恢决字〔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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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恢决字〔2023〕28号
2024-07-01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328

人:曾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区人社局)作出的冷人社复字20236号《关于曾某同志<关于依法补缴曾某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书>的答复》(以下简称20236号《答复》)2023424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报批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2023年7月21日作出永冷政复决字202328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曾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湘11行初147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原告曾某于2023年4月24日向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前述判决,并于2024年1月12日恢复本复议案件的审理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6号《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申请人合法主张,依法办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补缴事项

申请人2003年,申请人怀着为社区群众服务的事业之心,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于2003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选举担任冷水滩区珊瑚街道某社区(以下简称某社区)委员,但某社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多次与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某社区对接,未果。

2022年4月13日、2023年3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依法办理,2023年3月15日在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20236号《答复》的同时,首次收到被申请人的《关于曾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冷人社复字20227号,以下简称20227号《答复》),该答复剥夺了申请人参保的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社区委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社会保险费是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属于工作经费,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落实。

(二)居民委员会完全符合我国关于养老保险制度20年改革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范围,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保经办和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居民委员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三)我们同一社区的工作人员唐淑月在2007年12月29日由某社区居委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20236号《答复》及20227号《答复》剥夺了申请人参保的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范围。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某社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以某社区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经查,申请人曾某,男,身份证号432902********1836,2003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选举担任某社区委员;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招用不特定的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劳动合同续签等内容,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通过选举产生,其被选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居住地居民,享有的不是工资而是补助,不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期满需要重新选举才能连任,而不是通过与居委会协商续签一份劳动合同。

结合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与某社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以某社区职工的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申请人及时处理了申请人的诉求,并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2022年,被申请人收到了《关于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补缴曾某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该《请求书》的落款人为申请人曾某,落款日期是2022年4月12日,落款人和落款日期均以电脑打印的形式书写。被申请人收到《请求书》后,立即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并起草了20227号《答复》。由于申请人称自己在广西,无法前往被申请人单位地址领取该书面答复,也未提供其在广西的住址,经与其电话协商一致,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EMS的形式邮寄该书面答复给申请人在冷水滩区的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办事处宿舍,EMS的邮寄单号为1272773015299。后经查,该邮件已于2022年5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被他人代为签收。

2023年3月,被申请人又收到了《关于依法补缴曾某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书》(以下简称《投诉书》)及相关资料。该《投诉书》的落款人为申请人曾某,落款时间是2023年3月8日,落款人和落款日期均以电脑打印的形式书写。由于其诉求与2022 年的请求一致,被申请人经研究,起草了20236号《答复》,并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EMS形式邮寄该书面答复给申请人在冷水滩区的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办事处宿舍,EMS的邮寄单号为1242347961739。直至此次申请人签收后携该书面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无论是2022年收到请求书,还是2023年收到投诉书,都及时进行了办理,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相关书面答复,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6号《答复》,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曾某系永州市冷水滩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辖区内的居民,2003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选举担任某社区委员,某社区为曾某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了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曾某于2022年4月20日向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州市人社局)、永州市审计局等部门提交《请求书》,诉求为:“请求贵局依法向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追缴曾某同志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2022年4月26日,永州市人社局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将该信访件交办至冷水滩区人社局处理,冷水滩区人社局收到永州市人社局的《交办函》后,经调查于2022年5月17日作20227号《答复》,就曾某提交《请求书》所反映问题进行了答复,主要内容为“某社区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社区没有义务为你缴纳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告知曾某“如你对答复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3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冷水滩区人社局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72773015299)将该答复邮寄给曾某,收件地址为冷水滩区某办事处宿舍,快递单显示该件于2022年5月21日上午被签收。2023年3月8日,曾某再次向冷水滩区人社局提交《投诉书》,诉求为:“请求贵局依法责令某街道办、某社区补缴曾某同志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冷水滩区人社局收到曾某的《投诉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曾某于2022年4月就《投诉书》中涉及的同样问题进行了反映,冷水滩区人社局已经进行了答复,故冷水滩区人社局作出20236号《答复》,维持了20227号《答复》,并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42347961739)将20236号《答复》邮寄给曾某,收件地址为冷水滩区某办事处宿舍,快递单显示该件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被签收。曾某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请求书》、《投诉书》、曾某分别在2003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7日、2017年6月16日当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当选证书》、[2022]7号《答复》、[2023]6号《答复》、中国邮政EMS(单号:1272773015299、1242347961739)快递查询单、(2023)湘11行初147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冷水滩区人社局是否有责令某社区为曾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现具体作如下评析。

本案中,冷水滩区人社局对曾某两次提出的“依法向珊瑚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追缴曾某同志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请求,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7号《答复》称“某社区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社区没有义务为你缴纳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6号《答复》,维持了20227号《答复》,但2015年1月曾某同样是某社区委员,与某社区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社区却又以单位职工身份为曾某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冷水滩区人社局作出的20236号《答复》与此相互矛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冷水滩区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对2015年某社区可以为曾某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以及此前能否为曾某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职能和职责进行查实确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冷人社复字20236号《关于曾某同志<关于依法补缴曾某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书>的答复》;

二、责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曾某于2023年3月提出的《关于依法补缴曾某200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书》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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