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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3〕100号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限期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XX百货商行在淘宝平台上售卖的“牛肉干”属于三无产品,请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投诉处理答复:“我局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在登记的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我局已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违反了《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作出的投诉处理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XX百货商行所售的“牛肉干”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6日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登记的地址进行了检查。但被投诉人登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XX栋X号”地址上未发现该被商家。经调查走访,被投诉人一直未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调查完结后,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10月16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核查,在发现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经营地点经营后,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在淘宝平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XX百货商行花费186元购买了“牛肉干”2件,收到货后发现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10月16日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被投诉人一直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不能联系到被投诉人。当日,被申请人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被投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商行进行经营异常标注,同时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终止调解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 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登记的事项为投诉而非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人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经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被投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百货商行进行经营异常标注,案涉投诉客观上已无调解的可能性。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上告知当事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徐某某投诉永州市冷水滩区XX百货商行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