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3〕8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交通局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11031912277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1103191227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6月9日,申请人驾车经过湘江东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时,将车停在路口中,没有完成闯红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闯红灯的判定标准:1、机动车辆违章越过了停止线;2、车辆驶入了路口;3、车辆越过了对面的停止线,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判定机动车是闯红灯。申请人当时和副驾驶上的人说话,一下没注意越过了停止线,发觉是红灯时,正好在路口,于是就停在路口,待红灯变成绿灯后才通过对面停止线。以交警大队查询的照片中,有一张显示申请人的机动车越过停止线,有一张显示机动车停在路口马路上,没有机动车通过对面停止线的照片。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11031912277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9日6时13分43.633秒至6时13分47.392秒之间,申请人驾驶牌照为AJM263小型轿车,途经冷水滩区湘江东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不顾道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这一情况,有当时电子监控抓拍的四张照片为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规定,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停止线。被申请人提供的四张图片,足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申请人作出的的编号4311031912277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6时13分,申请人驾驶牌号湘AJM263小型轿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仍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行驶,被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记录。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记录的视屏照片,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道路交安全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12277460)。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认定事实,有现场电子抓拍照片四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依法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路段电子监控连续抓拍的四张视频照片,充分证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6时13分驾驶湘AJM263小型轿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时,实施了遇红灯越过停止线直行(以下简称“闯红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复议称其没有实施“闯红灯”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编号4311031912277460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31912277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