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8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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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第一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3月20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建辉
审稿:(实名,逐级)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齐亚倩
检索主题词: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冷水滩区
邮编: 425000
电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两个批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规格型号-DN/ID200mmSN4和规格型号-DN/ID300mmSN4)”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上述批次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送达上述通知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其它产品。
【调查与处理】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管道经营活动。其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XX村XX号,但实际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忠烈社区。
另查明,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从鹤山大塑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规格型号-DN/ID200mmSN4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80根,单价60元/条;规格型号-DN/ID300mmSN4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100根,单价132元/条;购进金额共计为18000元。至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检查时止,共销售上述批次的规格型号-DN/ID300mmSN4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6根,销售价为144元/根,销售金额共计864元;规格型号-DN/ID200mmSN4的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8根,销售价为72元/根,销售金额共计576元。经核算,上次两个批次的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为20160元,违法所得(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金额)为1440元。
还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3年11月14日开始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并将上述批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HDPE双壁波纹管AAA)(规格型号-DN/ID200mmSN4,70根,规格型号-DN/ID300mmSN4,92根)退回给生产厂家。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只发现上述被抽查批次产品的封样各1根,未发现上述被抽查批次其它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个批次的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购销票据、《销售退货单》和付款凭证。
2024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变更住所,未依法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
2、罚款人民币20160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
2、罚款人民币20160元。
【法律分析】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必须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但是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依法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上述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的规定,拟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典型意义】波纹管作为市政工程的基础原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本案依法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波纹管销售行为进行惩处,一方面规范了工业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彰显索证索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零容忍的态度。以此案例,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生产、销售行为以警示,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