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8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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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第二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创建类型: 劳动争议仲裁
创建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4 月 2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何志群
审稿:(实名,逐级)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豪谊
检索主题词: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法治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部门行业、示范窗口、示范单位、依法行政、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新府路95号冷水滩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二楼
邮编: 425000
电话: 0746-8219137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情况】
2024年3月,申请人周某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称:2021年1月1日至今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某世界城项目电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龚某施工,龚某聘请申请人等劳动者到某某世界城工地做事,约定工程300元/天,按出工天数计算劳动报酬。2023年某某世界城项目接近尾声,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与龚某再次签订《某某世界城19#栋电梯电缆和1#栋剩余电缆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19#栋电梯电缆和1#栋剩余电缆工程发包给龚某施工。2023年4月12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某世界城19栋16楼做事,在16层电井口往负一楼放电缆,因电缆线太重、下坠太快、做事的工友没有拉住,电缆线将申请人从电井口前端砸飞到电缆桥架上,致申请人右大腿粉碎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被120救护车立即送往永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在急诊科于腰麻下行“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固定术”,诊断伤情:中医 骨折病 血瘀气滞症:西医1、右股骨干骨折;2、重度贫血;3、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26天(2023.4.12_—2023.5.8),申请人伤情改善后出院,医嘱:1、继续对症治疗;2、出院后2周、1月、2月、3月、6月、12月、18月复查依病情指导功能锻炼;3、继续功能康复,建议康复科康复治疗;4、出院后3月逐步拄拐负重至完全负重;5、加强营养、注意休息;6、不适随诊。申请人在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或龚某)垫付。被申请人将案涉电梯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龚某个人承包施工,经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认定为违法发包,并移送由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经由龚某聘请到现场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违法发包案涉电梯电缆安装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自然人龚某,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多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无法启动工伤认定。据此,申请人为维权,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周某受龚某聘请在某某世界城工地做事期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份依法受理后立案,经开庭审理后,将择期裁决。
【任务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规定,本案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申请人向本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本会依法应予受理。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领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发包,对于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作为发包单位的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案涉项目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他人施工,现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即龚某,故其应对龚某2023年4月12日招用的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我司与申请人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及第三人提出的“本案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本会依法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上述时间段不予认可,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故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而对于申请人上述要求,本会依法不予支持。
【特点和效果】
1.维护社会秩序:主体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只有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确保社会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2.促进经济发展:主体责任有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当各个经济主体都明确自己的责任,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就能够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3.保障人民权益:主体责任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