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8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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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第三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创建类型: 劳动保障监察
创建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9 月 23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俊辉
审稿:(实名,逐级)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豪谊
检索主题词: 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
邮编: 425000
电话: 0746-8219705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情况】
投诉人唐某某于2024年9月3日向我局投诉,反映在我区某某幼儿园离职后,该幼儿园克扣她的工资,双方在工资发放标准和计薪日天数上存在争议,因而对于应发工资总额存在争议。
经调查,唐某某在某某幼儿园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足18天,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并未书面约定。唐某某离职时,认为自己被克扣1200元工资,但幼儿园并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有关规定,唐某某未与某某幼儿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纠纷、工资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任务措施】
本投诉案件的主要任务:一、明确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纠纷;二、为帮助劳动者解决纠纷,减少劳动者的投诉负责,我局决定既要告知劳动者正规的维护权益渠道,又决定通过协调方式帮助劳动者追讨争议工资。
【特点和效果】
告知劳动者正规的维护权益渠道,在于促使劳动者树立依法依规维权意识,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中,注意保存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为方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帮助劳动者追回被克扣的工资,积极开展调解。
经调解,最终被投诉某某幼儿园支付唐某某780元,唐某某不再投诉,双方达成和解。
冷水滩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9月23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封杏澄
审稿:(实名,逐级)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苗苗
检索主题词: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冷水滩区进贤路2号
邮编: 425000
电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唐某某的陪同下,对当事人药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柜内存放有药品名称为“普利舒奇注射用阿奇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261,规格:0.5g,(阿奇霉素投料量0.54g),生产日期:2023/01/14,产品批号:130140820,有效期至2025/12,企业名称: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数量:33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有效凭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上述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永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普利舒奇注射用阿奇霉素”,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8元/瓶,使用了2瓶,使用价格为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75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永冷市监限提[2024]XX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涉案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涉案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等材料。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永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函》(永冷市监协查[2024]XX号),经该公司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在该公司购进“普利舒奇注射用阿奇霉素”药品,该公司也未销售过该批次药品。上述涉案药品违法所得为10元。
【法律分析】
永州市冷水滩区唐某某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普利舒奇注射用阿奇霉素”药品33瓶;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4、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10元。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从严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取得了好的社会效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