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01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目前,《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这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条例》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的规定,主要明确各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工作责任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责任以及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
一、政府领导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部门工作责任
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性质、特点以及收入、支出、管理、投资运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等因素,《条例》明确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以及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保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监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责任和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
《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服务机构以及合作银行的责任作了规定。明确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必须履行要求社会保障卡面签激活、待遇发放前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以及配合做好账户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划拨、违规领取骗取基金追缴等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防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