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96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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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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