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94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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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六种情况: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这个很好理解,比如厨师,上班期间在单位厨房为员工准备饭菜时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或者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高空作业时,不慎摔伤等;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打比方,有人蓄意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其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④因长期从事某项工作,而患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病;如比较常见的煤矿工人,因长期接触粉尘患矽肺病的情况。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公外出期间”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还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等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的活动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是不认定为工伤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你是出纳,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直接下班回家的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