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21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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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失职”理由不可滥用
唐某于2017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唐某月工资为2060元。2019年3月1日,物业公司认为唐某工作失职,当日书面通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唐某不服,遂向冷水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428元。
仲裁员审理后查明,该物业公司与唐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唐某工作失职,且就算是唐某工作失职该物业公司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故该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由于唐某证据充分、要求合理,仲裁员对该物业公司讲明案件事实和处理依据,积极协调当事人双方关系,最终该物业公司和唐某在仲裁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该物业公司支付唐某2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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