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21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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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冷水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庭前调解,永州某汽贸有限公司和劳动者王某同意进行一次性调解处理,王某当日收到一万五千元补偿款。
2019年3月13日,王某与永州某汽贸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等问题发生争议,遂向冷水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永州某汽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600元、加班工资7800元以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了解到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王某意愿,该汽贸公司未依法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分析利弊,在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了企业有效的化解矛盾。(邓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