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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040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1-09-02
名称: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文号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2021-09-02           来源: 冷水滩区气象局 【字体:   打印

附件1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职业资格和证明事项取消工作于法有据,中国气象局启动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2020年11月13日,经中国气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37号令,公布了《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思路

《办法》自200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和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各项改革工作力度加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先后取消了升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和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并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这些改革措施对升放气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有些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新要求。为了更好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全面有效规范我国升放气球活动的现实需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的思路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各项改革要求,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二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安全监管;三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

二、修订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升放气球审批事项的名称、单位资质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资质管理方式,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监督管理方式、罚则和附则等条款做了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属于全面修改,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公布实施。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了名称和定义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升放气球的审批事项名称应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此次修订将《办法》中的“施放”修改为“升放”,规章名称修改为《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审批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载人气球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二)修改完善了升放气球资质许可有关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取消了相关表述,不再将作业人员资格作为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前置条件。

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放气球资质证”等证明事项,《办法》第八条删除了上述证明事项的对应申请材料。

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取消了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事项。《办法》第十一条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同时按照简政放权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将《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有效期从三年延长为五年。

四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法定的资质注销情节,《办法》第十二条修改完善了相关表述。

(三)修改完善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有关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下放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此《办法》第十三条作出了相应修改。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时效,放宽了升放系留气球的申请时限,将升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天数由提前三日修改为提前两日。根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取消了申请人提供《升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的要求,改为由审批机关核查。

二是明确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流程。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新增“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进一步明确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向所在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增加了禁止升放的规定。为加强对升放气球的管理,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情形。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升放系留气球的安全条件。按照《通用飞行管制条例》的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既大大缩小了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情形,又明确规定了气球脱离系留后应当启动快速放气装置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作业人员资格取消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内容;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二是完善了资质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三是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纳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四是明确了安全措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应当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五)调整修改了其他内容。一是根据前述条款调整对应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二是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三是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大于”“小于”的解释条款和参照执行情况的条款。四是为做好与上位法衔接,《办法》在活动审批流程中补充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四条空域管理的规定,对条款顺序依次进行了调整。五是由于修订后的《办法》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公布,故对施行日期进行了修订。六是删除了原《办法》后所附《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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