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01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一、邓某祁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当事人邓某祁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河东新村河段使用4根海竿(每杆一轴线悬挂16钩)进行捕捞,无渔获物。邓某祁在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湘江干流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025年2月10日,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邓某祁作出没收禁用渔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邓某祁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林某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当事人林某贵在湘江一级支流(芦洪江)永州市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戈底凼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林某贵在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脉冲升压电鱼装置进行捕捞,有渔获物12.9公斤(鲤鱼11.9公斤、鲫鱼1公斤),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025年6月4日,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林某贵作出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贵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