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79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冷农(农药)罚〔202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冷水滩区桂友良经营假农药案 |
432930********8078 |
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登记证的农药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处罚金额: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10.8元、罚没款合计:5310.8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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