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79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冷农(渔政)罚﹝2024﹞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李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01********1832 |
当事人使用刺网在湘江干流冷水滩区青草铺村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没收刺网2张; 2.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冷农(渔政)罚﹝20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康某波、康某磊、邓某、魏某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1103********7837 431103********3681 431103********7915 431103********3412 |
当事人使用刺网在石溪江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河段使用刺网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渔获物52件; 2. 没收刺网1张; 3. 罚款22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冷农(渔政)罚﹝2024﹞2号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冷水滩区张某军在长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 |
432902********421X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水厂水域使用2根路亚竿进行垂钓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罚款8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冷农(渔政)罚﹝202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唐某军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1103********5738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翘嘴鱼1尾; 2. 爆炸钩海竿1杆; 3. 罚款22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冷农(渔政)罚﹝2024﹞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祁阳市何某元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30********6614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祁阳市大村甸镇水域(与冷水滩区共管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刺网1张; 2.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冷农(渔政)罚﹝2024﹞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祁阳市何某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30********6614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祁阳市大村甸镇水域(与冷水滩区共管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刺网1张; 2.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冷农(渔政)罚﹝202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东安县肖某剑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1122********513X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渔获物4.23公斤; 2. 没收潜水服1套、潜水镜1副、脚蹼1双、潜水瓶1只、潜水手电1支。 3.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冷农(渔政)罚﹝2024﹞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雷某勇、雷某勇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02********1815 431103********1817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青草铺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刺网4张; 2. 没收渔获物2.58公斤; 3.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冷农(渔政)罚﹝202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熊某华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02********1252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四丘田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轮胎改制水上交通工具1套; 2. 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冷农(渔政)罚﹝202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陈某云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2902********063Χ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 没收武斗杆1套; 2. 罚款22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冷农(渔政)罚﹝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 |
冷水滩区李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政处罚案 |
431103********3931 |
当事人在湘江干流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
1.没收武斗杆1套; 2.罚款22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