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025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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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老龄政策
福利与老龄政策一览表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覆盖范围 | 政策依据 | 发放标准 |
1 | 农村留守儿童 |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州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 无 |
2 | 困境儿童 | 具有永州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具体分为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和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八类。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符合孤儿条件的,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发放;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按照特困供养标准发放;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发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符合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救治。 |
3 | 孤儿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条件为:⑴父母双亡;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⑶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⑷父母一方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另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可凭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继续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将提标,其中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
4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具有永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具有永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从2018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分别为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元。 |
5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床位在10张以上,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 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人人数,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
6 | 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 | 全区所有公办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军休所、农村五保之家、民办养老院、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养老示范点、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安置点以及卫计、老干、宗教等部门设立的养老机构 |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2017年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实施办法》 | 无 |
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视情况给予食宿、寻亲、医疗、返乡等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内容为:食宿、寻亲、医疗、教育矫治、返乡等服务。) |
8 | 收养登记 | 需要在本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当事人。 |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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