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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一览表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覆盖范围 | 政策依据 | 发放标准 |
1 | 城市低保 |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长年困难的城市居民。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低保实施办法及细则。 | 现行保障标准为43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 |
2 | 农村低保 |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长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农村低保实施办法及细则。 | 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290元,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农村低保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按A(兜底)、B、C三类分档发放,月保障金分别为290元(兜底)、180元、150元。 |
3 |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 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家庭,由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扶贫办、国家民政部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文件。 | 目前农村低保与扶贫“两线合一”标准为290元(年3480元),兜底脱贫对象按290元的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
4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冷政办发【2016】40号 | 1、对特困人员、兜底脱贫对象、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50%和不低于30%的比例资助。2、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的,对其经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予以救助,救助比例因对象类别、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而不同,封顶线为不低于5000元。3、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心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类9种病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具体比例因对象类别、就诊医院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
5 | 临时救助 | 本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州市冷水滩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按照救助对象家庭人数、救助期限和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计算救助金额,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家庭就同一事由每年申请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次,户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属重大急难问题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放宽。 |
6 |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 |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城市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每月600元。 |
7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为每月375元,城市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每月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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