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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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冷水滩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冷水滩区林业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冷水滩区林业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林业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区林业局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等非保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st.gov.cn/)上查阅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地址: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175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st.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冷水滩区林业局

办公地址: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17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46—8324254(办公室)

电子邮箱:lstlyj2010@126.com

邮政编码:425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冷水滩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st.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审查制度

(一)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起草信息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信息,确保政府网信息发布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安全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三)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审”制度。信息三审制即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初审,信息公开部门复审,批准信息公开的负责人终审。经三审后方可上网发布。重大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发布。没有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四、不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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