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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037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6-10-15
名称: 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    
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2026-10-15           来源: 湖南省林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三)流转期限未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四)受让方具备林业经营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七条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流转方案包括拟流转林地的位置及面积、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一)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 70 年。

(三)林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 余期限。

第十条 公益林、天然林依法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 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 破坏其生态功能。


第三章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含再流转)取得 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许可。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其他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纳入审批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流转面积 4500 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二)流转面积 4500 亩以上、7500 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三)流转面积 7500 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林业局承办;

(四)跨县市区、跨市州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合同或协议;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以及具备林业经营能力的证明资料;

(五)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六)属于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提供县级承办单位的意见资料;

(七)委托流转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 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 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批决定。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勘察的,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上级承办单位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取得审批机关同意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 1 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 1 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核审批申请或者审核

审批未通过以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的,不得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公开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鼓励其他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按照“交易申请、交易审核、受理交易登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合同、价款结算”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出让方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出让交易申请,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资料包括:

(一)林地经营权出让交易申请表;

(二)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还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民主决策和公示

资料;

(五)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提交原出让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六)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出让方的交易申请资料后,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核通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交易登记,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出让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林业经营能力;

(四)受让方报名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出让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凡对标的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出让信息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符合林业经营能力条件的证明资料;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出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不超过起始价的 1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方可获得竞买报价资格。竞得人的保证金在流转合同签订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原账户;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期满后自动退还原账户。竞得人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出让方的要求对竞得人的保证金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 1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其在交易系统中的最终报价直接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方的起始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竞得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核验未通过的, 由出让方按交易公告要求处置。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 在线签订流转合同。竞得人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 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流转合同的约定,以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 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林地经营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 易规则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 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流转合同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并免费提供《集体林 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由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对流转合同统一编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立 县乡两级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并做好林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及 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 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按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 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三)给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严重毁坏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 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档案等制度,重点监管流转面积较 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 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公益性支出。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 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编制本级审批权限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 5 年以上的,可以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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