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02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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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林业局以案释法案例罗某某滥伐林木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滥伐林木案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当事人罗某某在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水口桥村山上采伐泡桐树22株,蓄积3.9立方米,按现行市场行情价值332元,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李志峰、何礼春在核查国家森林督查图斑点101号时发现,当事人罗某某在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水口桥村山上采伐林木多株,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罗某某在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水口桥村山上泡桐22株,蓄积3.9立方米,按现行市场行情价值332元,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经查证,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水口桥村山上采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依法对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树木22×2=4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332×3=996元,大写:玖佰玖拾陆圆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该案中,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采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故对其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他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处罚,我们一方面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处罚人采取复植补种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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