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03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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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20〕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永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
二、支持开工复产
1.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对重点企业安排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急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点对点服务。各级政府必须确保开工企业的口罩、体温枪、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2.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积极争取省里项目支持,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快速形成产能,按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市县财政安排一定产业基金进行扶持;省市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调统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三、稳定职工队伍
3.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复工后,对按时返岗连续上班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给予300元每月的补贴,经费从人社相关资金中列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补交,不影响个人权益;督促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发〔2019〕13号)文件有关保费缴交规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强金融支持
5.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为加强疫情防控,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困难,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少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延期还贷、展期续贷、下调利率、免收利息、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影响未能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银保监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永州办事处)
6.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银保监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永州办事处)
7.强化融资担保服务。为加大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直接生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新增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本年度的担保费率降低至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市政府确认的疫情防控重要企业,担保公司可以根据政府批示对其开启担保绿色通道,实行降低担保费、简化办理手续、减少抵押等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省农村信用联社永州办事处)
五、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级政府自有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免除其2020年2、3月份房租。(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税务部门开通税务网上申报、办理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8日起执行,至2020年8月7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永州市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