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204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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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段 |
资助项目 |
享受标准 |
享受对象 |
1 |
学前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 |
500元/每生每期 |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2 |
义务 |
家庭经济困难 |
寄宿生: 500元/每生每期(小学);625元/每生每期(初中);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就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3
3 |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 |
免学杂费 |
1000元/每生每期(省示范性高中);800元/每生每期(其他高中)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不包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上四类学生身份已事先核定的,每学期开学时直接减免学杂费。 |
国家助学金 |
平均1000元/每生每期(可分2档或3档发放,最高档1500元每生每期、最低档500元每生每期)。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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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教科书费 |
按相应年级教材实际费用减免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不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核定身份后直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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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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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 |
中等职业教育 |
6000元/每生每年 |
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中等职业教育 免学费 |
1200元/每生每期 |
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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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金 |
平均1000元/每生每期(可分为2-3档) |
享受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年制中职学生可享受3个学期国家助学金,3年制及以上中职学生按照学制减1年期限享受国家助学金。属于应享受助学金年级的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范围;非涉农非连片特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总数的15%比例评定,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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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计划 |
1500元/每生每期 |
中职、高职、技师学院在籍在校就读的本市脱贫家庭子女(包含监测对象)。上述扶持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由户籍地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审核、发放,学籍地职业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配合落实在籍在校证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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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等 |
滋蕙计划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补助) |
500元/人(省内院校) |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原则上到学籍地所在县市区或市直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申请,按各地各校正式公告、通知办理,申报截止日结束后不再受理)。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
本专科生最高可贷款12000元(每生每学年),研究生最高可贷款16000元(每生每学年),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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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省级项目) |
博士生10000元/每生每年、研究生8000元/每生每年、本科生5000元/每生每年、高职高专生3500元/每生每年。 |
对自愿到我市脱贫地区(新田、江华、宁远、双牌、江永等5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湖南省内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连续资助3年。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脱贫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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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学生资助政策均为永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的项目,主要依据为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8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及其他相关通知文件。2.根据学籍地资助原则,在籍在校学生才能按规定享受资助(包含已注册学籍、送教上门的的残疾学生),已核定为休学、退学和辍学学生不在资助范围内。对于中职学校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视为放弃享受本学期国家助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