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238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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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教育局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2025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
冷水滩区教育局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2025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电话) | 备注 |
01 | 永州市冷水滩区2025年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安全工作“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 3% | 牵头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职成股; | 办学情况、安全工作 | 1.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2.依法办学情况的检查;3.招生行为的检查;4.教师队伍资质的检查;5.机构各项管理的检查;6.办学场地、消防、卫生等安全工作的检查;7.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8.校外托管机构是否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2次 | 2025年2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职成股0746-8219929 | |
配合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收费监管、证照情况 | 1.监管账户及风险保证金的检查;2.预收学费的检查;3.财务资产检查;4.明码标价检查;5.收退费制度公示;6.证照情况检查。 |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02 | 冷水滩区教育局2025年学校办学情况及中小学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联合抽查计划 | 5% | 牵头部门 | 冷水滩区教育局 | 1.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3.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4.学校办学情况抽查,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次 | 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
配合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6.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7.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8.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9.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10.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11.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12.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13.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14.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15. 食品安全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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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冷水滩区教育局2025年学校办学情况及中小学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联合抽查计划 | 5% | 配合部门 | 区卫健局 | 16.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17.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c)、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18.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19.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20、现场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的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1次 | 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
填写说明: 1.本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由牵头部门盖章,并附配合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2.本计划应当与已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相衔接。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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