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213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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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教 罚字〔2024〕第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熊俊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湘水家园一栋**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31103********5114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熊俊 133****888
2024年3月28日,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本单位认真核查,当事人熊俊(原永州市冷水滩区天蓝麦吉文化交流中心经营者)于2021年12月29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天蓝麦吉文化交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7F30****),经营范围: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等。2024年3月6日,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现查明,当事人利用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街道皇家帝王广场4栋2层1-3号从事托管业务,并在未经本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场地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仅2024年以来非法收取学生培训费达39237元。2024年3月28日,本单位对该当事人下达了《停止办学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办学行为。当天,本单位正式对此予以立案,下达《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熊俊及原天蓝麦吉文化交流中心管理人员熊富强、招生老师易俊杰完成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证据以及本单位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证据1: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及证据目录1份
2页,证据附件(3月12日熊富强询问笔录1份6页、3月12日熊俊询问笔录1份4页、3月18日熊富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4页、3月18日钱春苟询问笔录1份3页、3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3月19日易俊杰询问笔录1份3页、3月15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4页、排班表和交费记录及收款收据共8页),证明相关执法情况;
证据2:《停止办学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时对当事人下达了立即停业整改要求;
证据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天蓝麦吉文化交流中心营业执照注销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证据4:当事人熊俊的《询问笔录》1份6页、原天蓝麦吉文化交流中心管理人员熊富强的《询问笔录》1份6页、招生老师易俊杰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该当事人组织经营情况;
证据5:当事人熊俊提供的《停业整改报告》1份,证明执法时对当事人提出过整改要求。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本人阅示,发表意见且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单位于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冷教罚告字〔2024〕第4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事先告知情况描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本单位调查处理,能及时关停培训场地并按要求清退学生培训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结合本案有关事实、情节及证据,依法予以处罚。据此,本单位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9237元,上缴国库。
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潇湘支行(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西路)永州市冷水滩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38500000002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单位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将申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2024年4月15日